上诉人兰*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70%的合同款项,对剩余30%合同款项上诉人不应予以承担;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相应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涉案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上诉人须支付被上诉人25万元合同价款不符合事实情况且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改判。首先,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至今,一直未向上诉人提交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的成果,导致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在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全部成果,完成汇报并经上诉人组织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并确认合格,且在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本文书还有3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