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5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某**、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集*******、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诉讼代理人陈**、周**,上诉人李**的诉讼代理人闵*、杨**,被上诉人某建设集*******的诉讼代理人罗**参加了询问。经审查,上诉人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本院对其上诉依法按照自动撤回上诉...(本文书还有10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