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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辽0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宋**、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已经受到被上诉人造成损失。被上诉人宋**、谷**应当承担双倍补偿上诉人损失130万元(180万元-50万元)。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宋**、谷**在(2019)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未按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返还鸡血粉厂法定义务;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依照(2020)辽0281执****号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非金钱鸡血粉厂义务,并将执行标的占为已有进行损毁,造成标的的灭失,给上诉人张**造成损失,构成拒执罪和侵犯财产罪。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的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判决被上诉人宋**、谷**承担价值90万元鸡血粉厂灭失双倍补偿义务180万元。减去已付款50万元,应当补偿损失130万元。2、依照国家《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宋**、谷...(本文书还有48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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