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彬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4月6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95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欠张**现金19500元,7500本月还其余12000(中秋前还清)丁**2023年闰二月十六”。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9500元,借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