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和装潢费共计8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7100元,(80000×(4.75%×150%)1年×3年,2021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30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被告请求原告在灯箱体上承租发布宣传广告,费用共计65000元,合同履行结束后,被告拒绝付款。2020年6月14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一份,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款3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诉至我院。
被告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