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商城)与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某商城与刘**于2022年6月10日签订的三份《泉州某某商城租赁合同》;2.判令刘**立即向某某商城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解除《泉州某某商城租赁合同》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为87702元);3.判令刘**立即向某某商城支付滞纳金(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月租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为25872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4.判令刘**立即向某某商城支付免租期租金14617元;5.判令刘**立即向某某商城支付违约金87702元;6.判令刘**于《泉州某某商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给某某商城;7.判令刘**支付自判决解除《泉州某某商...(本文书还有4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