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郸城县农*******因与被上诉人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农*******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凭证及郸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地籍证明。2010年1月13日上诉人经政府划拨取得了位于郸城县交通路中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郸国用(2010)第****号,地号**,使用面积2109.53平方米,用途营业、住宅,使用期限长期...(本文书还有1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