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吉林省松********(以下简称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为止,按照月利1.5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日,被告因缺钱从原告处借款221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1.5分计算,从2022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当时约定2022年末还款,可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借款及利息仍未偿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某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没有异议。但不是借款,是欠原告的工钱,是安装自来水和铲车在村上干活的工...(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