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息1分5厘的标准自2023年5月6日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5日,被告因经营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200000元汇付至被告梁**的建设银行账号上。事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利息及借款本金20000元。
被告梁**辩称:借款属实,但利息偏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