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广*市佳**********(以下简称佳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陈*,被告佳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付的购房款19195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41489.22元(利息以1919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占用资金利息,利息计算公式:本金1919510元×(利率4.35%×倍率1倍/360天)×天数111天=25745.43元;自2019年8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计算公式:本金1919510元×(利率4.75%×倍率1倍/360天)×天数457天=115743.79元,以...(本文书还有3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