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张**将车辆停放在成都某某公司门口不存在连续性,其目的是为了前往公司正常上班,也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张**将车辆停放在公司门口堵塞维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成都某某公司将张**正当维权的行为曲解为“封堵公司大门”并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审判决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与成都某某公司另外的22名劳动者情况相同,该22名劳动者要求成都某某公司...(本文书还有1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