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黄**、第三人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毛*,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与第三人熊**各出资10万作为乙方共同支付被告20万元,作为其共同经营南昌八方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资款,甲方占比52%,乙方占比48%。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支付20万元投资款的义务。2021年1月,因三人意见不合,被告提出该公司由他个人经...(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