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成都城市******(以下简称:成都建设学校)、被告艾**、被告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立案[案号:(2019)鄂1303民初****号]后,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建设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支付到期款项1111930.5元及预期收益299200元;二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成都建设学校、艾**、李**不服此判决,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中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案号:(2020)鄂13民终****号]如下:撤销本院(2019)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刘**、被告成都建设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艾**和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到期及可预期收益1438573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成都建设学校(以下简称:成都建设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双方约定共同组建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护理合作学院,由被告收取生源收入的70%作为办学经费,自行组织生源、自行教学管理被告为了尽快形成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要求的办学生源规模,同时降低办学成本,于2016年9月1日与原告签订《合伙办学协议书》,就合伙资源、职责及办学经费分配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在2017年及2018年履行合作办学责任后,一直要求被告建设学校进行财务核算,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应收办学经费,被告成都建设学校以艾**、李**为护理合作学院实际负责人,应该找艾**、李**要求承担责任为由推...(本文书还有7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