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赵**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自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原告跟着被告在民权县和平路秋水上园南侧***小区中某某建筑工地干贴砖的活,被告没有如约如数给付原告工资。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推拖不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王*、被告赵**均未答辩。
原告赵**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备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自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在民权县和平路秋水上园南侧的峰景一号中山**号楼建筑工地跟着二被告干贴砖的活,二被告于2022年1...(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