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份,被告人马**的朋友尹芃珺(已判决)告知其可以通过出借银行卡的方式获利。2022年12月20日,马**在尹芃珺介绍下到广东省惠州市一个招待所,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其两张银行卡、手机及相应密码等,对方使用该银行卡接收被害人麻某、郝*、戴*、王*、肖某诈骗的钱款共计390901元,马**从中获利901元。因上述行为,马**于2023年1月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901元,并处罚款1802元。
另查明,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马**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尚庄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马**...(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