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2年11月12日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35672元(以借款本金14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1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后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1756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是熟人关系,被告是卖酒的,以经营周*需要向我借款,2017年2月13日借款45000元,2018年12月22日借款80000元,原来约定的利息是月息一分半,还有几个小...(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