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毕节市博************(下称“博泰房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速裁审理。原告朱*,被告博泰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交付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726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28023元;四、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管道煤气入户费2500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以原告朱**原告,被告博泰房开公司为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修建的位于毕节市南部新区,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25.1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2.19平方米该商品房总价款为432938.00元,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本文书还有3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