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662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66.2元(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4662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即2018年8月2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莫**承担。
事实认定。
2018年6月25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借呗借款13000元。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被告的微信账户(账号*******)转账5000元、5000元、3000元,共计13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莫**(身份证:45223119********),今日2018年6月25日借款黄**(身份证:45082119********)金额贰万肆仟陆佰陆拾贰元整(小写:24662元),借款时间从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之前还清欠款,若不按时还清,违约金10%的金额违约计算。”
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系同事关系...(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