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票据贴现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欠款系借款是错误的。1.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2013年6月20日的13万元的贴现支票。由于该支票未能兑付,上诉人已于2013年9月22日、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24日、2014年1月29日、2014年2月17日、2014年3月21日分七次分别转账9000元、57500元、7500元、7500元、7500元、7500元、56000元,连同支票贴现手续费共计152500元支付到被上诉人账户,以了结此笔票据贴现交易。而被上诉人把2012年2月20日向上诉人支付的一笔111120元的不相关联的转账记录列举出来,是混淆是非。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在2012年2月20日向上诉人支付的这笔111120元的交易记录、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本文书还有4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