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乔*主张的10万元系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郭**因资金周*向上诉人借款,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出具借条一支,确认下欠原告10万元,对于该事实郭**是认可的;2、该条据是郭**亲笔书写,其没有异议;3、该笔款实际上是郭**2017年6月份所借,有乔*的取款记录为证;4、虽然没有约定利息,这是基于两人的关系,同时也为法律所许可;5、双方微信和电话录音证明,被上诉人承诺偿还上诉人10万元,只是表示南阳的工地没有结款。故原审法院未支持乔*1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郭**辩称,上诉人称1月份分三次将现金交付给被上诉人,但是银行流水显示的是6月份上诉人才取钱...(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