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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某某*********与何*名誉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14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原告商丘某某*********(以下简称珍宝岛某某公司)与被告何*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豫20**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珍宝岛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其所在的所有业主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3、判令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名誉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商丘市示范区珍宝岛雍景和府的开发商被告自购房以来,多次发表诋毁、侮辱、原告的言论,如被告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伙同他人在售楼部挂横幅、发大字报,扬言原告公司虚假宣传、隐瞒销售、质量堪忧等不实言论严重影响原告公司正常秩序和企业形象、声誉,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原告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商品房买卖...(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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