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行政处罚已生效的前提下,否认行政处罚的效力,判决结果错误。如果某某公司履行检验采购商品检出厂合格证的义务,就可以避免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销售标签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商品的事实发生。某某公司被处罚系因其自身原因,而非因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的行为受到处罚。二、原审法院混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将行政处罚结果作为民事损失判令李**承担,系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某某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这不属于民事上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将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结果判令...(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