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称,案外人驾驶网约车撞伤彭**,至今未赔偿,彭**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己立案,故申请人曾**请求:1.申请宣告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申请指定曾**为彭**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彭**的代理人曾某某乙称,同意申请人曾**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曾**与彭**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曾某某乙。
2019年5月20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彭**颁发残疾人证,载明:“彭**为智力残疾人”。
2024年6月6日,四川旭...(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