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73732号商标、第13876321号商标、第18186146号商标、第19349986号商标、第1934995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撤回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诉讼请求。事实...(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