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武**、被告上海佩仁*****************(以下简称:佩仁外包公司宿州分公司)、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网络科技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武**,被告佩仁外包公司宿州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182.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5250元、护理费12160元、误工费7000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7日14时,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平安里至赵*禹路口段,被告武**骑行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