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安信和******与被告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安信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安信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管理费共计58560元(从2021年12月拖欠3835元计算至2022年5月);2、判令被告按每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其实际交付房屋租金之日止(从2021年12月拖欠3835元起,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3835×3‰×171+10945×3‰×(140+110+81+51+20)天=1321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信和新城嘉苑的11-**栋首层**号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10779元/月,管理费166元/月,租金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缴纳。被告如拖欠支付...(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