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广东强雄********(以下简称强雄公司)、海南荣宝************(以下简称荣宝公司)、第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强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宝公司、第三人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东强雄********向原告叶**支付工程款660078元及工程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6600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5月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曰止,暂计至2024年6月28日为51513.56元)。以上共暂计:711591.56元。二、判令被告海南荣宝************在欠付被告广东强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广东强雄********、被告海南荣宝************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荣宝公司系东方市八所镇琼西农贸市场综合楼项*...(本文书还有4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