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车**及原审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我不是车**与骆**案件的共同债务人。虽然我与骆**系夫妻关系,但我对车**与骆**之间的借款从不知情,骆**向车**借款时未取得我的同意,《借款收据》我也没有签字,且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原审调解程序错误。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审人民法院没有向我送达开庭传票,开庭笔录上没有我的签字,且我也没有委托李*荣律师做我的诉讼代理人,该授权委托对我没有法律效力。一直到2021年7月原审人民法...(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