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黄*、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51738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至11日,原告在被告一所承包的堆龙新城一号项目工地上干木工活,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后共产生劳务费301738元,二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书》一份,且于2021年11月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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