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与被告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陈*,被告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仲*3名下的遗产,包括第一项上海市xx路**弄xx号**室房屋,要求房屋归被告所有,按照房屋总价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计算,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价值70%的折价款后同意扣减10万元遗产税;第二项在被告处的被继承人存款及收取的房屋租金(截止至2023年7月),扣除被告垫付的被继承人医疗费、殡葬费、出租房屋购置物品及中介费等费用后,剩余款项192,050元要求由原、被告均分;第三项在原告处的被继承人钱款扣除原告垫付的被继承人医疗费、护工费、营养品费用后,实际由原告支出的162,089.43元,要求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扣除返还原告;第四项在被告处的被继承人戒指三枚、项链一条,共计估价30,000元要求均分,由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15,000元。2.本案...(本文书还有3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