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德益*******与被告民权县和**********、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德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民权县和**********、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德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9125元及违约金、利息。
42625元(违约金、利息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其他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日1%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其他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铝板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民权县美林园著售楼部装修工程提供铝板并安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完成了施工,工程于2020年9月12日结束,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本文书还有3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