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辰宇******(以下简称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佳明***********(以下简称佳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辰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苏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矛盾,该判决已判令辰宇公司支付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多公司)货款7977876.08元,而该货款中包含已经转让给佳明公司的2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交付执行。二、辰宇公司已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申请,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如果该判决被撤销,一审判决将成为“无根之本”。此外,为全面查明案情,申请将爱多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佳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代付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是...(本文书还有4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