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郦**与被告宋**、被告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需与同起交通事故的其他被侵权人徐*、刘*国的赔偿一并处理,故于当日中止审理。2021年7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9月27日网络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张**、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宋**,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宋**,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告张**要求车辆维修费5270元;2.原告郦**要求医疗费2769.99元、住...(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