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应否裁定驳回朱**的起诉;二、朱**与杨**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三、朱**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对此,评析如下:
一、2023年1月10日,一审法院受理朱**与杨**(曾**杨*某乙,杨*某乙于2022年11月3日更名为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起诉后,(2023)川0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该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本案中,杨**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杨**仅依据案外人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便以本案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犯罪嫌疑为由,要求驳回朱**的起诉,依据不足,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朱**与杨**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朱**提交的《供应商合作协议》、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对话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的交易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文书还有2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