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顾**、桂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桂林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顾**于2022年4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799);2.被告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7170.18元、利息10490.37元、罚息267.65元(截至2023年12月23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加12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及上述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顾**偿付原告为追索贷款本息所支出的律师费19757元;4.由原告对抵押物位于桂林市**路**单元**层**号房经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桂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本文书还有5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