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生活********(曾**: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1600.5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3年9月1日为23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1日,某某公司(曾**“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第四条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2.98元/㎡·月,每年的首月5日以前交纳物业费。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某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系武汉市武昌区**栋*...(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