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桐木********(以下简称“桐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许。-2-
敏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由桐木公司和成**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成**持其代表桐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熊家红借款,表明项目负责人身份,借款用于项目支出,在借条上加盖了桐木公司项目部的公章,桐木公司应当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湘西海盟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盟公司”)是“湘西吉盟天***小区”的开发商,经过招投标,海盟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桐木公司施工,成**为桐木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桐木公司与海盟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含同》。桐木公司为此成立“吉盟天下项目部”,雕刻了“吉猛天下项目缸”公章,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因该项目需垫资,因项目资金周*需要,成**持其代表桐木公司签字的《建设工理施工合同》,证明其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表明桐木公司同意其借款用于工程垫资,向熊家红借款,并表示会将借条带...(本文书还有4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