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赵*、冯**、冯*与被告银**、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赵*、冯**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被告银**及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万元,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银**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银**承担。
被告银**答辩要点:1、事故发生后自己垫付了医药费30000元,并赔偿了安葬费20000元,应予以核减;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答辩要点:1、我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应予以核减;2、关于医药费我司只赔偿符合医保标准的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的费用,并同意按原告医疗费用的15%计算非医保用药费用予以核减;3、原告诉请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标准过高,应予核减;4、交通费应提供合法有效...(本文书还有4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