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开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被告人民人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子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民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2.判令人民人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1日,投保人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为刘**购买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号*******11088,投保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2020年11月12日,刘**因肺部结节在北医三院胸外科住院,2020年11月17日手术行肺叶部分切除。病理结果为右肺上叶癌,左肺上叶aah。刘**经医院诊断符合重大疾病的标准,根据保险合同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人民人寿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30万元。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于2020年12月3日向人民人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人民人寿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