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义乌市台*****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卢*,被告义乌市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起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名称为“圣诞花”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98158)的产品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8月1日创作完成涉案美术作品,于2013年7月10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98158。后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的产品,原告委托义乌市公证处对网上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义乌市台*****答辩称,原告的作品源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物、公众熟悉的题材以及历史流传下来...(本文书还有2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