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61,363.00元。2、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以61,36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将忠厚乡庆生村危房改造项目人工费部分承包给原告,共计20户,总价款约20万元,原告于2017年12月完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费,剩余61,363.00元至今未给付,经原告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理由被告在为原告出具房屋建造款的欠据时约定了施工款是在房屋建造工程经国家鉴定验收后进行支...(本文书还有3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