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东莞市医结合医院、东莞光明眼科医院、东莞市大岭山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25664.95元,其中由第三人东莞社保中心垫付11314.34元、由被告平保公司垫付251336元(含支付给原告13233...(本文书还有2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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