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台山支行)与被告肖*、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肖*、魏*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行台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肖*、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台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建行台山支行与肖*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2、判令肖*、魏*偿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剩余借款本金193450元、利息2463.7元、罚息57.8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4年3月11日),并从2024年3月12日起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建行台山支行对肖*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台山市三合镇温泉颐和城颐秀街**号**房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肖*、魏*承担。后建行台山支行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肖*、魏*偿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剩余借款本金193450元、...(本文书还有4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