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16217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72.5元(按合同总价720725元的10%计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东莞长安江南大境项目一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a*******)。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并将13台电梯安装完毕,且电梯于2020年10月24日前均已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根据合同2.4条的约定,电梯通过验收,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及5%的银行保函...(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