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第三人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黄**配合卢*办理抵债车辆(号牌为浙fx××**保时捷轿车)的过户手续;2.一审及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张**虽非车辆所有权人,但其将涉案车辆抵给卢*时,现场给黄**打电话,让其将车辆过户到卢*名下,黄**接电话时当即表示同意将车辆过户(有通话视频和黄**与张**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所以张**将涉案车辆抵给卢*时是取得黄**认可的,即黄**是认可张**对涉案车辆的处分权的。2.正是因为车辆登记在黄**名下,为了核实车辆的所有权人,才会要求张**在将涉案车辆抵给卢*时现场给黄**打电话,告知黄**并让其将车辆过户给卢*。所以卢*在取得车辆时是核实了车辆的所有权人,并得到了车辆所有权人黄**的认可,才将车辆开走的,应当属于善意取得。卢*在取得车辆后,对车辆的电瓶、转向机、线路...(本文书还有4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