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阿鲁科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40万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违反分级护理要求,未尽对患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丈夫即患者张**虽是因急性喘息性支气管炎等疾病住院治疗,但经原审法院审查认定,患者因“咳嗽咳痰憋气1周,加重1天”至被告处诊治,经被告诊断为急性喘息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收治在被上诉人呼吸内科。首先,根据卫健委发布的《县域高血压分级诊疗技术方案》的规定,“高血压患者依据危*因素的多少、是否合并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疾病进行危*分层,分为低危、中危、高危和极高危,进而决定治疗策略。”很显然,患者张**的高血压病3级达到极高危的程度,随时会致命,发生生命危*。其次,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两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级护理主要适用的对象包括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如年老体弱幼儿,慢××不宜活动者,二级护理工作人员需要每12个小时进行巡视。本案中,患者张**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被上诉人至少应当做到每一两小时巡视患者一次,但其未按相关护理要...(本文书还有6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