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田*,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46244.83元、营养费4500元、辅助器具费990元、护理费14400元、误工费125708.75元、交通费6216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200059.5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加油站,蔡*驾驶×××车辆(以下简称事故车辆)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蔡*负事故全责。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事发后原告到医院就诊,因事故产生的...(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