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2829.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2月8日原告经某某月嫂保姆家政公司介绍到被告家做住家保姆,2023年2月11日,原告在被告家厨房拖地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先后到石鼓区中医正骨医院、南华大学附一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共计12277.05元,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均被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李*辩称,1、原、被告只是劳务关系,应适用过错原则。2.原告是拖地时自己摔倒而受伤,被告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