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王**,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8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相*。被告因自身经营需要,经**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利息为年12%。2017年2月2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原告借款6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650万元的借条。后被告归还250万本金,尚*利息91余万元未付,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