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县某************(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与被告伊**、高**、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王**及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伊**、高**立即支付款项2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伊**、高**承担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的违约金148620.4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伊**、高**承担自202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张**对上述款项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因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2439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奇台县某某御景**号楼**单元**室房屋,总价...(本文书还有5148字未显示)